(2016)豫14民终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言言、杜某甲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黄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李言言,杜某甲,杜某乙,杜中心,李彩霞,黄房胜,柳州市卓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言言,女,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系受害人杜玉龙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乙。法定代理人李言言,自然身份状况同前,系杜某甲、杜某乙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中心,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系杜玉龙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霞,女,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系杜玉龙之母。原审被告黄房胜,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柳州市卓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和平,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言言、杜某甲、杜某乙、杜中心、李彩霞,原审被告黄房胜、柳州市卓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