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金凯与王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凯,王世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994号原告:汪金凯,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世明,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汪金凯诉被告王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汪金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凯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汪金凯负担。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戈明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