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9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与尹有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尹有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424号原告:广州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普宁里2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刘志雄,经理。被告:尹有名,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原告广州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有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