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2114王佰万与陈卫东、王春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万,陈卫东,王春英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2114号原告:王佰万,男,194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彦,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东,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王春英,女,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万诉被告陈卫东、被告王春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佰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东、被告王春英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佰万撤回对被告陈卫东、被告王春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王佰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梦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