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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新、欧伟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新,欧伟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财保30号申请人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法定代表人罗爱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志聪,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伟新,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申请人欧伟弟,女,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人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伟新、欧伟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伟新的房地产及冻结被申请人陈伟新银行账号。申请人云浮新兴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以上保全提供银行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伟新的房地产,待后依法处理。二、冻结被申请人陈伟新银行账号,待后依法处理。以上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财产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