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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明祥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棠湖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012号原告:王明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武、李燕,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英,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欣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湖街35号联运宿舍3幢2-1号。法定代表人:陈嘉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棠湖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祥和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38647-4。法定代表人:严玉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方平,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祥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欣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棠湖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明祥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棠湖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祥撤回对被告成都棠湖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萍丽代理审判员  陶 星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