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荣与被告张永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张永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553号原告:吕荣,男,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军,男,汉族,永昌县东寨镇农民。原告吕荣与被告张永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吕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