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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仙宝、黄岩华丽服装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仙宝,黄岩华丽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王仙宝(王仙保),男,194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岩华丽服装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下庄村白石道头。法定代表人:牟永亮,该厂厂长。原告王仙宝与被告黄岩华丽服装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仙宝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岩华丽服装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岩华丽服装厂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岩华丽服装厂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岩华丽服装厂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岩华丽服装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8日,��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谈话笔录、工商登记等查询资料、失信执行决定书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岩华丽服装厂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