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康颖与被告李永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颖,李永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058号原告:康颖,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旗厢黄三村*组***号。身份证号码:2323011992********。委托代理人:许娜娜,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娇,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殷***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1号。负责人:冯洪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蒲秋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颖与被告李永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康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