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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叶永翀、黎龙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翀,黎龙燕,杜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643号申请人叶永翀,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黎龙燕,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杜简,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永翀与被执行人黎龙燕、杜简(2014)康执字第64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龙燕、杜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