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叶永翀、黎龙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翀,黎龙燕,杜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643号申请人叶永翀,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黎龙燕,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杜简,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永翀与被执行人黎龙燕、杜简(2014)康执字第64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龙燕、杜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