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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朱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朱超,蔡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超,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蔡伟萍,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朱超、蔡伟萍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超、蔡伟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息的义务,赔偿律师代理费4250元的义务,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44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超、蔡伟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超、蔡伟萍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朱超、蔡伟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朱超、蔡伟萍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的四层楼房一间(房产权证号:24××51)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超、蔡伟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查询回执及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超、蔡伟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1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