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大坤与颜献根、陈巧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坤,颜献根,陈巧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765号原告:林大坤,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被告:颜献根,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镇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被告:陈巧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号学仕家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8********。原告林大坤为与被告颜献根、陈巧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林大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0元,由原告林大坤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