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思友与金跃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友,金跃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350号原告:王思友,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跃丹,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王思友为与被告金跃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思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丁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