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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思友与金跃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友,金跃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350号原告:王思友,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跃丹,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王思友为与被告金跃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思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丁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