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春龙与黄智勇、朱春桃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龙,黄智勇,朱春桃,黄宪平,黄义生,肖观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188号申请执行人:冯春龙,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智勇,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朱春桃,女,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宪平,男,1951年7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义生,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肖观音,女,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冯春龙与被执行人黄智勇、朱春桃、黄宪平、黄义生、肖观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义生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执行人冯春龙所有的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胜利西路店面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执行人黄义生所有的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城南开发区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二、对申请执行人冯春龙所有的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胜利西路店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冯春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雪平审 判 员  谢翠兰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琼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