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红兵与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兵,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679号原告:胡红兵,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董村村中区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112072174。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环,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华城创富中心北1701室-11,组织机构代码证31353787-X。法定代表人:胡继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兵与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兵撤回对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