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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炳灿与陈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灿,陈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359号原告:黄炳灿,男,1987年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志民,男,1981年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炳灿与被告陈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灿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黄炳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