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8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炳灿与陈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灿,陈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359号原告:黄炳灿,男,1987年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志民,男,1981年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炳灿与被告陈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灿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黄炳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