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32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寿山,孙萍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328号之七原告: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59号开发区孵化大厦B楼541室。法定代表人:王交平,总经理。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19号1幢。法定代表人:孙金山,董事长。被告: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湖州路以东辽河路以南东凯工业园4号地。法定代表人:成学志,总经理。被告: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北、规划五路东。法定代表人:商圣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孙寿山。被告:孙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金凯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寿山、孙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寿山、孙萍住址不详,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