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长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0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长斌,住天津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2015)滨功执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长斌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款3458.86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刘长斌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长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3458.86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长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长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长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执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