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廖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廖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0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金帝大厦一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05204804U。主要负责人:曾焕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炳祥、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伟,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廖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以被告廖伟已还清全部欠款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婷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