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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彭世碧申请执行颜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碧,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彭世碧,女。被执行人颜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彭世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昌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113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765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76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颜昌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颜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彭世碧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