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1024号李得旗,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延津县董永飞,男,住所地封丘县李得旗申请董永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永飞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2016)豫0727民初107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