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民终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贺怀振与乐清市远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怀振,乐清市远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怀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远浦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怀振与被上诉人乐清市远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怀振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怀振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怀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贺怀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庆生审 判 员  崔 冰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