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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小苹与李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苹,李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高小苹。被执行人李保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小苹与被执行人李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保宁于2016年8月29日履行了3000元,2016年11月14日履行了2000元,共履行了5000元。双方于2016年1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6年11月14日起被执行人李保宁每月给付申请人执行人高小苹1500元直至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止。案件受理费2846元及执行费1442.69元由被执行人李保宁负担。申请执行人高小苹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李保宁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高小苹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小苹发现被执行人李保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