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德宏与朱小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峰,刘德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福。上诉人朱小峰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小峰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都愿案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小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小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代理审判员 李新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