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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德宏与朱小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峰,刘德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福。上诉人朱小峰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小峰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都愿案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小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小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代理审判员  李新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