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吕兴龙与丁伟东、何剑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龙,丁伟东,何剑东,杭州临安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市太湖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352号原告吕兴龙,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可龙、唐显耀,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伟东,男,成年,新昌县人,住新昌县。被告何剑东,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杭州临安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青云村。法定代表人张则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临安市太湖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青云村。负责人雷新钱,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龙诉被告丁伟东、何剑东、杭州临安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安市太湖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兴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3元,减半收取1606.5元,由原告吕兴龙负担。审判员 李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一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