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文军与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1893号原告黄文军,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康春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彪,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律师。原告黄文军与被告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军诉称,被告因开发建设商品房资金紧张,于2013年6月向我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5%。现因我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时,遭到被告拒绝。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三年利息540000元。被告西平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告的款项未进入我公司账户,我公司没有收到该笔借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开发商品房急需用资金,于201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黄文军交来祥源公司借黄文军款,由本人肖向阳转入公司,月息一分五厘,期限24个月,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收款单位XXX西平县祥源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印章),收款人肖向阳。”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肖向阳系被告股东之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短期借款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在原告追要借款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拖欠原告借款至今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这笔款未进入公司账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平县祥源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文军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30日起按约定利率月息1分5厘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元,由被告西平县祥源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陪审员 谷庆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