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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沙德平、史安会、泰安金地元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沙德平,史安会,泰安金地元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86649039-7。负责人:侯海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红,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沙德平,男,回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史安会,女,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被执行人:泰安金地元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123号(泰山饭店内),组织机构代码66571046-1。法定代表人:李升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执行人沙德平、史安会、泰安金地元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