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涂必成与林凤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必成,林凤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4096号原告:涂必成,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印花工,户籍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现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林凤年,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户,户籍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涂必成与被告林凤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必成、被告林凤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必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5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到被告的工厂打工,至2016年7月底,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7400元,后被告支付3400元,现尚欠54000元。被告林凤年辩称,我已支付原告24000元,现只欠原告30000元工资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原告涂必成到被告林凤年的工厂打工,至2016年元月底,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4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从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底,被告又欠原告工资33400元,被告于7月29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2016年7月3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款34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4000元一直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林凤年欠原告涂必成工资款54000元,有被告所立欠条在卷证实,被告应当立即支付。被告辩称所欠原告24000元工资款已支付给原告,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这一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凤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内向原告涂必成支付工资款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林凤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