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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7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7044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