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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林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郦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江林花,郦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中山北路19号金山大厦5楼。负责人:蔡蓉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琨,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林花。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中相,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郦云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林花、郦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为59000.4元,不返还郦云辉垫付款9288.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郦云辉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免责范围,郦云辉已垫付25000元应全部支付给伤者,保险公司对不足部分进行垫付并取得追偿权。江林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郦云辉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江林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郦云辉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39410.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30日8时许,郦云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珥云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珥云线江甲村路口处,撞上江林花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辆受损,江林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郦云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林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林花受伤后到丹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7159.72元。江林花的损伤于2016年1月25日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外伤所致脑器质性人格改变,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于2016年2月18日经句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营养、护理期限分别为180天、60天、60天,并花去鉴定费5425元。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郦云辉,其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郦云辉给付江林花25000元。江林花发生事故前跟随其儿子一起居住在丹阳市云阳镇街道领秀花都6幢三单元102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郦云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林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林花要求郦云辉及保险公司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江林花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由于郦云辉驾驶的苏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江林花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郦云辉承担80%的赔偿责任,江林花自负20%的赔偿责任。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郦云辉属于无证驾驶,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财产损失,并未规定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故对保险公司的该项观点,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经释明,其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而鉴定机构由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程序公正合法,依法采纳该鉴定意见。对江林花的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27159.72元;2、营养费1200元,按每天20元,鉴定营养期限60天计算;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按每天20元,住院24天计算;4、伤残赔偿金59476.8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4000元;6、护理费3600元,按60元/天,鉴定护理期限60天计算;7、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8、车损800元。综上,江林花总的损失为97216.52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江林花77576.8元,余款19639.72元由郦云辉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15711.8元,其余损失由江林花自理。因郦云辉已给付江林花25000元,故江林花还需返还郦云辉9288.2元,此款由保险公司在给付江林花的款项中扣下后直接返还郦云辉。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林花各项损失68288.6元,返还郦云辉垫付款9288.2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应予支持。本案中,江林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其对郦云辉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