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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心雨与濮阳市龙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雨,濮阳市龙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667号原告:李心雨,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龙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西100米。负责人:许小丽。被告: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东环106国道与苏北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负责人:杨国强。被告: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金盘路。法定代表人:景柱。原告李心雨诉被告濮阳市龙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濮阳市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心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雨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心雨负担。审 判 长  孙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鲁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