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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秀兰与高新文、郭金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秀兰,高文新,郭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沈秀兰,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人。委托代理人赵爱玲,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文新,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郭金礼,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文新、郭金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文新、郭金礼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45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