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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沃华天然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沃华天然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5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沃华天然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崔尔庄镇田村廊泊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闫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亭,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苓,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邬品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沧州沃华天然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沃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亭、张培苓,被上诉人富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沃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部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富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非承揽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二、沃华公司未支付剩余价款的原因是双方发生纠纷,一审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审理,认定引起纠纷的原因在沃华公司没有任何依据;三、富瑞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义务,一审也没有认定富瑞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义务,沃华公司延期付款正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沃华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增补合同对违约责任未约定计算方法,因此对85832元部分一并计算违约金是错误的。富瑞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简单的设备买卖法律关系,且案由的认定对案件处理没有实质影响;2、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损失金额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富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沃华公司向富瑞公司支付货款27583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9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沃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7日富瑞公司(乙方)与沃华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FRJQ-20130710-71的《LNG加气站设备销售及工程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LNG加气站,其中一期到货单价190万元(包括运费及税费),二期到货单价190万元(包括运费及税费);本合同金额不包括现场连接管路价格,现场连接管路须签订增补合同;合同生效后3天内甲方预付单套设备30%金额(即57万元),预付款若迟付,则合同工期顺延;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照单套设备金额60%(即114万元)向乙方支付发货款,若由于甲方原因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未提货,甲方须支付该发货款;在设备调试完成、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单套设备金额的5%(即95000元)向乙方支付设备验收款;若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设备在到货后3个月内仍无法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须支付该设备验收款;单套设备金额的5%(即9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设备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供货内容包括:合同范围内设备的供货、运输、现场服务及设备调试,设备现场卸车及吊装(并承担有关费用),设备预冷以及人员培训等服务、制定LNG加气站安全操作规程;第一套设备自合同生效后40天内乙方按甲方要求货到项目现场;第二套设备交货期自接到甲方通知函后40天内,乙方按甲方要求货到项目现场;交货地点为河北沧州境内,具体由甲方定;乙方对本合同的设备制造及安装质量负责,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乙方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保证周期为设备到现场后18个月内或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项目中的工艺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停用,维修恢复使用后,其质量保证期顺延;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甲方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每周按合同总价未付款的0.5%计收,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额为迟付金额或未付金额总额的3%;双方并就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29日富瑞公司收到沃华公司预付款57万元;2013年9月30日富瑞公司收到沃华公司发货款114万元。2013年9月18日富瑞公司(供方)与沃华公司(需方)又签订《低温产品定作合同》(增补合同),约定供方根据FRJQ-20130710-71合同中现场连接管路需要提供有关连接管路及连接配件,具体供货按发货通知和设计院设计图纸为准;货款为合同优惠价为85832元(含税及运费);保修期为货到现场后一年;由供方将产品运至需方;需方应及时对设备及相应配件、资料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交货后三天内提出;全款到账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发货;双方并约定了其他合同条款。2013年10月22日LNG加气站(工艺部分和电气安装)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沃华公司从富瑞公司委托施工的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接收了上述工程。2014年3月13日沃华公司与富瑞公司办理了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单中记载:工程开工时间2013年9月30日,竣工时间2014年3月13日;承包单位即富瑞公司意见为:本工程按合同及相关规范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培训、保运工作,具备运行条件,可正常加气;业主单位即沃华公司意见为:已按要求完成、具备运行条件。之后,尚余货款275832元沃华公司至今未支付,为此引起本案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两份合同均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该两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两份合同涉及标的不仅包括富瑞公司按约定生产设备、定做连接管道,而且包括现场安装、调试设备,富瑞公司不仅要对设备质量承担责任,而且要对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性。不论是2013年10月22日工程交接证明书还是按2014年3月13日项目验收单,可以确定的是最迟至2014年3月13日富瑞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安装、并调试合格了第一套设备,富瑞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安装义务,沃华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的价款给富瑞公司。沃华公司已经接收、使用富瑞公司提供的设备及工程,现沃华公司又借故拒付剩余价款,引起纠纷的责任在沃华公司。虽设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间是2013年10月22日还是2014年3月13日有争议,但富瑞公司按2014年3月13日为计算延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对沃华公司并无不利,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沃华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275832元给富瑞公司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额为迟付金额或未付金额总额的3%,根据该合同约定,按迟延付款19万元的3%计算,沃华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为5700元。现沃华公司迟延付款,其中95000元应在2014年3月21日前支付而未付,另95000元应在2015年3月21日前支付而未付。从上述19万元尚余价款应付之日至富瑞公司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6日,按年利率9%(年利率6%的1.5倍)计算,因沃华公司逾期支付价款给富瑞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已经明显超过了5700元。因此,富瑞公司要求沃华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关于沃华公司提出的富瑞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沃华公司造成损失的问题,沃华公司已经表示将另案主张权利,因此对此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关于《LNG加气站设备销售及工程服务合同》中第二套设备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富瑞公司在本案中未予以主张,因此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判决:沃华公司给付富瑞公司价款275832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以9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息,计算至沧州沃华天然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沃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由沃华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所涉两份合同,不仅包括按要求生产设备,还包括依设备定做连接管道并组织安装和调试,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3月13日富瑞公司与沃华公司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但沃华公司在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支付95000元设备验收款,在设备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未支付95000元质量保证金,逾期付款属实,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沃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沧州沃华天然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劼纯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