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柱塔与傅燕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柱塔,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高柱塔,男,汉族。被执行人傅燕,女,汉族。高柱塔与傅燕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傅燕赔偿高柱塔经济损失37398.27元,案件受理费1937元,执行费460元,但被执行人张宏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傅燕名下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9795.2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