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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东连与李良强、耿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连,李良强,耿勇,刘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连。被执行人李良强。被执行人耿勇。被执行人刘春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连与被执行人李良强、耿勇、刘春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耿勇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453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王东连未向本院交纳申请评估费用,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合议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