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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摆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某某,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摆某某,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德隆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宁夏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某某愿意按原判决执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穆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穆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萍审 判 员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 记 员  张银银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