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世珍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闫羽、李宁、深圳市五彩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贵州某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闫某,李某,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月花园三期某栋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贵州某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某幢某单元某层,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闫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某楼,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闫某,男,1965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21号金色假日名苑某栋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某座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东座某号房,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闫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闫某、李某、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1500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人民币1551.87元。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相关涉嫌犯罪的企业深圳市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均已经停业。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要以董某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现有关案件尚在刑事侦查阶段,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提存,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审 判 员杜 佳 鑫审 判 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