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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金来与朱国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来,朱国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杜金来,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朱国岭,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金来与朱国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3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朱国岭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杜金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国岭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杜金来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7798.60元(其中补偿款17559.60元、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