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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895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卢某,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怀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