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895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卢某,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怀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