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11月19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晋06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张德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又提供新的证据,为此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6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系山西汇诚电冶公司(朔州热电厂)合同制职工,在2014年6月30日公司破产后,张德因不满安置标准,从2014年11月7日开始到2015年11月4日先后六次赴京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先后六次训诫,并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六次行政处罚。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德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德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德系山西汇诚电冶公司(朔州热电厂)合同制职工,在2014年6月30日公司破产后,张德因不满安置标准,从2014年11月7日开始到2015年7月4日先后六次赴京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先后训诫六次,并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先后行政处罚六次。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张德再次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时被移送归案。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德的基本人口信息。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德的到案方式系移送,朔州市朔城区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于2015年11月4日将张德移送至朔州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3.朔州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向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张德因反映小电厂破产后的个人待遇问题,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4.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份证实,被告人张德因在北京西城区中南海周边非法越级上访,扰乱秩序,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12月4日、12月19日、2015年3月6日、4月13日、7月4日分别被该局处以行政拘留之行政处罚。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六份证实,被告人张德因在中南海周边反映问题被该局训诫六次,且已在训诫书上明确向其告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应到相关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特此训诫。6.朔信联办发[2015]132号文件证实,朔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张德信访案件结案结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的情况。该案已经朔州市、县两级常委会研究并得出结论,张德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试点城市兼并重组职工安置的政策对其予以安置不符合政策规定,故不予支持。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德在侦查机关对自己的犯罪��实亦有供述,并当庭表示已经委托其妻子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签了字,接受安置标准,已认识到错误。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张德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其本人于2016年6月15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欲证实2016年6月6日其与山西汇诚电冶有限公司已就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并保证不再非访。经本院核查,上述情况属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为反映个人安置问题,明知中南海周边系国家工作人员重要办公场所,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亦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却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正确、正当地行使信访权利,先后多次以随意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越级非法��访的方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多次训诫、行政处罚仍不悔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事实和证据证明,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在诉讼期间与原工作单位就信访事由达成协议,并保证不再非访,结合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章 艳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人民陪审员 曹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