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斌,随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冯斌。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心医院。申请执行人冯斌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心医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峥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