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乃立与张运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855号原告:赵某某,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 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效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