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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宝文,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60号。被执行人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广科,住所地宝鸡市赛特路18号。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2016年6月12日我院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25号高新茗苑120套房产(含地下室),总面积15681.89平方米,其中47人对51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通过诉讼解决。2016年6月29日经司法评估,69套房产面积9428.38平方米、评估价为34510938元,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评估价抵偿债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16万元,执行了34510938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陕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长春执行员  梁有良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