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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姜顺昌与位帅飞、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顺昌,位帅飞,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846号原告姜顺昌,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位帅飞,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系事故车车主。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与被告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诉至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建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