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江伟与程建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伟,程建才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刑初528号自诉人王江伟,男,1979年4月28日,汉族。被告人程建才,男,1968年7月15日,汉族。自诉人王江伟诉被告人程建才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王江伟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江伟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江伟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杨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