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贾春明与徐光娥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春明,徐光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春明,男,生于1946年7月4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光娥,女,生于1963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贾春明因与被申请人徐光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陕10民终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春明申请再审称,徐光娥与刘竹菊对牟家垣地块存在权属争议,在争议期间徐光娥无权将该地块与自己兑换,同时,自己也未同意用西河扒地与徐光娥兑换牟家垣地块,因此,原审认定贾春明用西河扒地兑换徐光娥牟家垣地的行为有效属事实认定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山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山农仲裁字【2014】1号裁决书、山阳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均已确认贾春明用西河扒地兑换徐光娥牟家垣地的行为有效,徐光娥对西河扒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因此本次诉讼徐光娥要求贾春明归还西河扒地具有法律依据,故贾春明申请再审提出徐光娥与刘竹菊对牟家垣地块存在权属争议,在争议期间徐光娥无权将该地块与自己兑换,同时,自己也未同意用西河扒地与徐光娥兑换牟家垣地块,原审认定贾春明用西河扒地兑换徐光娥牟家垣地的行为有效属事实认定错误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贾春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春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