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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韦智与被告杨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智,杨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492号原告:韦智,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杨永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韦智与被告杨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