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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存刚与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刚,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刚,医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洪涛,住所地泰来县。王存刚与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存刚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洪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王存刚人民币61662.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洪涛履行了20000元的给付义务,经查,未发现张洪涛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存刚也未能提供张洪涛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存刚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洪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张洪涛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王存刚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王存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