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三菊、奉冬香与被告周昌连、何玉莲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三菊,奉冬香,周昌连,何玉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408号原告:周三菊。原告:奉冬香,系被告周三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生,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昌连。被告:何玉莲,系原告周昌连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系原告儿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三菊、奉冬香与被告周昌连、何玉莲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三菊、奉冬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三菊、奉冬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三菊、奉冬香负担。审 判 长 欧秧生审 判 员 何松竹人民陪审员 周其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