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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恢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上马台支行与天津加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高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上马台支行,天津加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高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终3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上马台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邵玉海,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加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振彪,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卫国。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上马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加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高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武民二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上马台支行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表示本案今后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本案不再要求执行。本院应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武民二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搜索“”